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9********,汉族,初中文化,赌场管理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口**号**幢**室。被告人胡某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8月2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聚众斗殴,于2005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被告人胡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3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赌场管理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5********,汉族,小学文化,赌场收银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桥**街**楼民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镇**村**庄**号)。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8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3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付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8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城**楼其租用的房屋内开设游戏机室,设置捕鱼机一台、押分机三台等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胡某乙、高某某、付某某等人受被告人胡某甲的雇佣,在该赌场内工作,为赌场开设提供直接帮助;其中被告人胡某乙、高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付某某负责赌场的收银,并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POS机等供赌场进行资金结算。2018年3月30日,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备用金、赌资人民币68600元现金及上述游戏机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共有32个独立操纵杆具有赌博功能。经计算,被告人付某某用于该赌场收取赌资的银行卡内流水,共计收入人民币200余万元,用于收取赌资的POS机内流水共计收入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2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乙、付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付某某、高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龚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付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高某某、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付某某、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乙、高某某、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付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迪
附:
1.被告人胡某甲、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鼓楼区**口**号**幢**室。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雨花台区**桥**街**楼民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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