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住佛坪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6日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6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住佛坪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 23日县公安局第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胡某甲、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4日,陈家坝镇**村**组20多名村民以**沙场生产期间产生有噪音、灰尘,破坏了租用土地(**村**村民的原承包地,2002年水毁后,承包地基本变成了河滩地)的原貌,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损害了村民的利益等为由,要求沙场在一周内给村民拿出解决方案。期间村民在组长胡某乙建立的**信息交流群(微信群)里持续在讨论向沙场索要赔偿的问题,5月20日胡某甲、李某某等人认为限定(一周)解决问题的时间已到,但沙场没有任何行动,决定5月21日对沙场采取封堵等方式迫使沙场停工出面解决问题。2019年5月21日,胡某甲、李某某等20多名村民聚集到**沙场,采取封堵沙场料台的方式迫使沙场停止了生产,后经沙场主管部门(佛坪县移民搬迁生态修复公司)、陈家坝镇政府、陈家坝派出所等部门两次协调解决,但因村民和沙场的分歧较大,就噪音、灰尘、赔偿等问题最终未达成解决方案,胡某甲、李某某等20多名村民继续对沙场料台进行封堵,致使沙场长达7天时间不能正常生产施工,直接损失5万余元,间接损失达30余万元。
二、胡某甲、胡某乙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994年10月17日,胡某甲从佛坪县**村**承包耕地6.33亩。 2012年佛坪县华远公司租用了**村**组村集体承包给农民的土地,胡某甲认为租金太低,拒绝同华远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华远公司在运作工程中实际使用了胡某甲的部分承包地,并于2018年5月18日向胡某甲支付了2018年至2020年征地补偿款22218元。2018年3月16日胡某甲又将自己**的承包地租用给刘某某,4年租金23000元。2018年4月1日,刘某某又将租用胡某甲的土地以8万元的费用转租给准备建沙场的李某。李某在建沙场的过程中,胡某甲得知刘某某把租用自己的土地转租给李某的事实后,认为李某在建沙场的过程中破坏了自己承包地的原貌,开着自己的装载机阻止李某施工。李某为了加快沙场建设进度,先后找刘某某、村干部和胡某甲本人协商,最终答应给胡某甲一定的补偿和租金,口头约定每年给胡某甲8万元。2018年7月李某在给胡某甲筹集8万元费用的过程中遇到环保督查,李某在建的沙场被迫关闭。2018年9月环保督查结束以后李某继续组建沙场。11月,胡某甲认为砂石料价格上涨,之前李某答应给自己的8万元费用没有兑现,不愿意把土地让李某建沙场使用,先后多次开着装载机封堵李某的施工现场,李某处于无奈,多次找到胡某甲进行协商,最终答应每年给胡某甲12万元的费用,2018年12月15日胡某甲和儿子胡某乙到李某的沙场从李某手中取走了现金1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方以实施阻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胡某甲、胡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李某某聚众阻碍沙场施工,致使沙场停工7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胡某甲、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8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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