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3月29日、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至7月18日,广州**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通过互联网出售机电设备,使用该公司银行账户及时某某(对外谎称该人系公司财务经理)账户接收货款,后收到多家货款后未发货便失去联系。2019年7月17日,胡某甲使用他人银行卡账号接收来自广州**公司和时某某账户的转账,后胡某甲将上述钱款转账到张某某、李某某(两人另案处理)所持有的银行卡,由杨某某监督张某某、李某某取现,再由杨某某将现金交给胡某乙、胡某甲。2019年7月18日,胡某甲再次接收广州**公司和时某某账户转账,并转给张某某、李某某,两人取现后由张某某将现金交给胡某甲。胡某甲共转移广州**公司犯罪所得11万余元,胡某乙、杨某某共转移6万。

2019年9月18日,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采购合同、汇款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费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5.其他: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临时羁押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胡某甲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乙、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换押手续3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12册(内含光盘6张)、散材料9页(内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