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平南县**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丙、胡某乙驾驶挂牌为“粤英德货**的货船从广州南沙水域出发,经淇澳岛前往港珠澳大桥香港附近水域,并将来源不明的147.9194吨冻品运输进境。航行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负责驾驶货船,被告人胡某丙在货船上维护机器,被告人胡某乙驾驶摩托艇在该艘货船附近跟随、保障货船行驶安全。返航途中该船因发动机故障停泊于南沙水域,后被黄埔海关缉私处查获。
经鉴定,其中24.65吨属于疫区的肉类冻品,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肉类产品;123.2694吨属于非疫区及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疫区的肉类冻品,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7618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3.孔某某的证人证言;
4.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利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 七册、光盘一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4.本案扣押的财物详见相关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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