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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等3人开设赌场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等3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起,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以及陈某乙(移交梅州公安、另案处理)等人受雇于他人,通过在**聊天软件建立的“**”赌博群招揽参赌人员在该群内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胡某甲负责引导参赌人员按照参赌规则下注及发放赌博红包;胡某乙负责做流水、统计参赌人员输赢情况;陈某甲为财务,负责抽取庄家水费、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发放团伙内人员工资。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18时许,在惠阳区**街道办**城**台**街**号将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抓获并缴获涉案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佣并从事促进赌场运营的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0年11月19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案卷材料3册。

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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