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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胡某乙聚众斗殴、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8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罚款四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2020年12月3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安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现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安区**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乙、王某某、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聚众斗殴罪

2017年10月13日晚,在淮安区卓创酒店,被告人胡某甲酒后和吴某某发生撕打。后胡某甲电话纠集被告人胡某乙、花某某、王某某及施某某(另案处理)到卓创酒店对吴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殴打。沈某某被打后又电话纠集了刘某某(另案处理)及张某甲(已判决)、庄某某、闵某某、翟某某、张某乙、李某甲、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卓创酒店报复对方。此时花某某等人已驾车离开,庄某某即驾车追逐花某某等人至西长街发生车祸。庄某某、张某甲、闵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等人下车追上逃跑的胡某乙并对其实施殴打,致使胡某乙左眼受伤。经鉴定,庄某某被撞坏的苏HV****轿车损失为人民币59637元。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王某某、花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1证人顾某某、李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王某某、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人员庄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1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1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1公安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王某某、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22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苏H8****轿车,从淮安区海平饭店行驶至淮安区永怀东路天时晋酒店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

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1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花某某、王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花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危险驾驶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花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乙现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王某某、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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