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号楼**单元**户。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3日,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诱骗被害人黄某乙到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处借款,后被告人胡某甲通过伪造流水等方式,借给被害人黄某乙7400元钱,并让被害人黄某乙打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该7400元钱被李某某、张某某、黄某乙一起挥霍。后被害人黄某乙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获20万,其中3万元还给胡某甲、胡某乙。
2、2018年2月,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诱骗威胁等方式,让被害人黄某乙将其位于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的房产抵押贷款,该二人怂恿黄某乙从家中将房产证偷出,后在胶州市**路一店铺内伪造假房产证,为防止黄某乙父亲发现用假房产证替换真证。后黄某乙反悔,张某某、李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黄某乙将房产证拿出。2018年3月12日,张某某、李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王某某(未抓获),带领被害人黄某乙在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贷款20万,后胡某乙、胡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将其中的18.3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收到条、借款借据,贷款服务及约束合同,黄某某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调取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等材料;2.证人赵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李曼凝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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