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胡某甲承包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邹某某自建房屋的木工活。2018年9月12日,胡某甲在邹某某自建房屋二楼楼顶去观梁,在观梁时不慎从二楼楼顶坠落到一楼摔伤,在场的工友袁某某当即电话通知120救护车将胡某甲送至长宁县中医院治疗,并电话告知胡某甲之子被告人胡某乙,后胡某乙用自有车辆将胡某甲转院到长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胡某甲于2018年9月28日出院,住院期间各项医疗费用共计18159.19元。胡某甲治疗出院后,明知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事故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指使胡某乙隐瞒受伤真实原因,以在自建房时摔伤为由填报作为医保报销资料的《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因承诺书》,并以此为据将本次医疗费用申报医保报销,骗取医保基金11572.53元。后经长宁县医疗保障局对胡某甲的受伤原因进行调查导致事发,并要求胡某甲退还骗取的医保基金,胡某甲拒绝退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胡某甲于2020年1月8日向长宁县医疗保障局退还了骗取的全部医保基金1157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昕玥
检察官助理:郑 鹏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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