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 月以来,被告人胡某甲与胡某乙经过合谋,由胡某乙负责新泰洛其(俗称“摇头水”)的进货,胡某甲负责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城邂逅网吧以人民币720元的价格出售二瓶新泰洛其给吸毒人员罗某某;
同月24日,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城交易广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二瓶新泰洛其给吸毒人员罗某某;
同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与吸毒人员柏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在本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城九龙名厨以每瓶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出售三瓶新泰洛其给柏某某,柏某某在前往上述交易地点后,民警将胡某甲当场抓获。
同月28日,被告人胡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柏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胡某甲、罗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被告人胡某乙三次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均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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