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266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伟雄,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谭永优,广东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乙(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侗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巫桂英,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胡某甲开始承包本市黄江镇黄江食品公司生牛屠宰场摊挡,并雇佣被告人胡某乙及吴某某、胡某丙、康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屠宰工人。后胡某甲将其承包的摊档借给方某某(另案处理)从事屠宰工作,并让胡某乙、吴某某等工人帮助方某某宰杀活牛。方某某宰杀活牛后,将牛皮、牛头等交由胡某甲处理,再销售牛肉。期间,在方某某的指使下,胡某乙与方某某共向约24头宰杀后的牛注水,注水牛肉销售金额共约16万元。
2018年3月底,被告人胡某乙在黄江镇黄江食品公司生牛屠宰场工作时,在方某某的授意下,屠宰了一头死因不明的牛,后方某某将牛肉销售。黄江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胡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水管,调查函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2018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3. 移送侦查卷柒卷、检察卷壹卷。
4. 随案移送光碟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