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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栋**室。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蒋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9月11日,将该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3时许,因尚某甲猥亵了胡某甲女儿(7岁),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邀集蒋某甲等人前往凤阳县****街的尚某甲家中找尚某甲理论。被告人胡某甲、蒋某甲等人到场后,蒋某甲用手敲门无人理会,用手拉卷闸门发现卷闸门上锁无法打开,随后被告人胡某甲、蒋某甲等人用脚踹尚某甲家卷闸门,将门踹坏后进入房屋(该房屋为一户两家,北侧为胡某乙、尚某乙家,南侧为尚某甲、高某某家),胡某甲等人发现房屋内无人,后被告人胡某甲持木质马扎、铁棍砸坏尚某甲家电冰箱、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被告人蒋某甲持拐杖砸坏二楼卧室电视机等物品,随后胡某甲、蒋某甲等人离开尚某甲家。2020年6月8日,经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胡某乙家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506元、高某某家被损坏物品的价值为3525元。

被告人胡某甲、蒋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乙、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蒋某乙、代某某、尚某乙、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因他人猥亵其女儿,后纠集蒋某甲等人采用踹门、砸门的方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将他人住宅内的东西砸毁,价值403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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