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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袁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8********,土家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宿舍**栋**,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宿舍,务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乡**村**路组**号,务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被原宁乡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于2014年11月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7日被原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高某甲(已判决)自1998年至2011年,在湖南省长沙市通过经营电脑软件耗材、承接工程等积累了一定财富。周某丁(已判决)自2002年至2011年,在湖南省长沙市、衡阳市通过销售摩托车、运输土方、经营钢材等积累了一定财富。其间,高某甲开始在长沙市望城区(原望城县)对外高利放贷,周某丁伙同胡某丙(已判决)在长沙市望城区郭亮路影视城的赌场内高利放贷,树立了一定的恶名。李某甲(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自2008年起,先后追随严某甲(已判决)通过赌博、开设赌场等方式混迹社会,且动辄施暴行凶解决纠纷,在长沙市望城区素有恶名。李某甲是高某甲的亲戚、周某丁的同学,2010年刑满释放后仰慕于高某甲、周某丁的恶名与财富,将王某甲介绍给高某甲、周某丁,并通过帮高某甲、周某丁暴力催收、解决纠纷积极向二人靠拢。2012年4月,王某甲等人受周某丁指使,在长沙市**路**医院路段将拖欠高利贷的陈某乙强行截停,之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十余日,周某丁收取本金利息共计700余万元。同年5月11日,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受周某丁指使,持刀将与周某丁发生纠纷的张某丙砍伤。自此,李某甲、王某甲日益赢得高某甲、周某丁的信任。

高某甲、周某丁、胡某丙为进一步拓展高利贷业务、加强内部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于2012年9月合伙设立了长沙**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司名义从事高利放贷。为确保收回高利贷本息,高某甲、周某丁先后将李某甲、王某甲、严某戊(另案处理)、熊某甲(另案处理)、程某甲(已判决)、刘某戊(已判决)、邓某某(已判决)、胡某丁(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祝某某(已判决)、袁某丙(已判决)、史某某(已判决)、尹某某(已判决)、易某己(已判决)及被告人胡某甲、袁某甲等人招致麾下,为己所用。自此,以高某甲、周某丁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甲、王某甲为骨干成员,参与人数众多,以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开设赌场、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主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高某甲、周某丁负责决策、指挥整个犯罪组织的运转,系组织者、领导者;李某甲、王某甲直接听从高某甲、周某丁的指挥,李某甲负责传达指令,带领组织成员催收债务,发放经费,王某甲负责召集组织成员,联系“地下出警队”,充当打手,暴力催收,系骨干成员;胡某丙、程某甲、刘某戊、邓某某、胡某丁、李某乙、祝某某、袁某丙、尹某某、胡某甲、袁某甲等人多次参加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系积极参加者;史某某、易某己等人接受指使参加有组织犯罪,为其他参加者。该犯罪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如等级有序,马仔不得越级联络报告,如胡某甲系邓某某带有的马仔,因越级联络高某甲、李某甲,被邓某某责备;如管理严密,马仔要服从命令听指挥,维护老大权威,如刘某戊在对张某戊催收债务时,擅自动手将张某戊打伤,被高某甲责骂;组织利益高于一切,该搞的就要搞,不要怕事,出了事公司负责,如周某丁被李某丙持刀扣留数小时,周某丁为报复,纠集组织成员和“地下出警队”共计30余人,携带砍刀、管杀、木棍等工具与李某丙“接火”约架;组织成员在外不得随意滋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内部不得进行大额赌博,不得吸毒,如刘某戊因吸毒,被王某甲疏远冷落;组织成员对高某甲、周某丁要忠心,对组织的事情要尽心尽力,团结一致,论功行赏,如高某甲、周某丁在**茶楼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甲指使刘某戊、邓某某、李某乙、苏某某出面“顶包”,高某甲、周某丁事后给予每人1.6万元的奖励。该犯罪组织通过奖励办事得力的成员,责罚不守规约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树立高某甲、周某丁的权威。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大量经济利益。该犯罪组织发放高利贷的利息高、借期短,放贷后收取“砍头息”,逾期未还则高利转本“利滚利”,偿还时间过长则重写借条或签署还款计划。如郭某某以每月7分的高息向高某甲、周某丁借款490万元,高某甲多次纠集组织成员暴力催收,并强迫郭某某签署还款协议,郭某某支付本金利息共计1100余万元。据统计,该犯罪组织在2012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共发放高利贷1.78亿余元,实际已获利3640余万元。该犯罪组织还通过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在赌博网站内开庄赌球,抽头渔利等方式,获利数百万元。如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周某丁伙同熊某甲、李某甲、王某甲通过“皇冠”APP开庄赌球,盈利200余万元。该犯罪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获取的部分财产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在组织暴力催收、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提供资金给组织成员购买作案工具,安排食宿,发放每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经费。骨干成员李某甲、王某甲不定期向刘某戊、李某乙等马仔提供每月数千元不等的生活费。该犯罪组织逢年过节组织聚餐、娱乐活动,发放红包奖金,骨干成员李某甲、王某甲每人发4000元,下级马仔每人发1000元至2000元不等。该犯罪组织还为因违法犯罪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为逃跑的组织成员提供“跑路”费,为受伤住院的组织成员支付诊疗费、慰问费等,以此笼络组织成员积极效力,以支持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

该犯罪组织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犯罪组织为追讨债务,对逾期不能归还本息的借款人,动辄采取上门滋扰、喷涂油漆、恐吓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暴力催收。如周某丁为追讨徐某某拖欠的72万元赌债,多次指使严某戊、王某甲、刘某戊等人上门喷漆、滋扰恐吓,致徐某某与妻子离婚,门店停业转卖,祖父、父亲过世都不敢回家。该犯罪组织为确立非法权威,扩大势力影响,购置砍刀、管杀、鱼叉、木棍等工具,频频插手民间纠纷,动辄施暴解决问题,先后打伤群众10余人。骨干成员王某甲与袁某甲、袁某丙、史某某、叶某某因关系亲密、好勇斗狠素有恶名,被称为“望城**”。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长沙市望城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多名群众在合法权利遭受该犯罪组织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如张某戊在被高某甲暴力催收过程中被刘某戊打伤,张某戊事后不敢报案,公安机关对高某甲等人立案侦查后多次联系张某戊,张某戊均因害怕报复而不愿作证。该犯罪组织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如肖某丁、高某甲与丁某丙、陈某丙因土地抵押担保产生纠纷,高某甲多次纠集组织成员采取滋扰、殴打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迫使丁某丙、陈某丙支付补偿金400万元。该犯罪组织强揽工程,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在相关区域造成严重影响。如高某甲违规承接兴工大道工程后,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多次纠集组织成员聚众造势,对当地群众进行辱骂、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账本、CAC湘专字[2019]0161号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甲、王某乙、严某乙、肖某甲、严某丙、张某甲、罗某甲、谢某某、潘某某、严某丁、丁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纪某某、陈某甲、郑某甲、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张某丙、徐某某、丁某丙、陈某丙、龙某某、杨某乙、郭某某、虢某某、胡某乙、周某丙、常某某、颜某某、唐某某、陈某丁、陈某戊、张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袁某甲及同案犯高某甲、周某丁、李某甲、王某甲、胡某丙、刘某戊、程某甲、邓某某、李某乙、胡某丁、祝某某、尹某某、袁某丙、史某某、易某己、严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活检)字[2014]0213号《鉴定书》、(望)公(物)鉴(法临)字[2017]040号、041号《鉴定书》、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23号、035号、037号、048号、049号、053号、063号《鉴定书》;6.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1.2016年,被害人易某丙为了赌博,以每日1分的利息(俗称“百板坨”)向高某甲、周某丁、李某甲借款20万元,因易某丙无力偿还并外出躲债,李某甲多次对被害人刘某丙(易某丙妻子)进行言语威胁,指使邓某某、被告人胡某甲等人进入易某丙的住宅滞留滋扰5天,在易某丙住宅墙上泼洒油漆。为追讨债务,李某甲、王某甲组织人员强行将易某丙与他人合伙购买的铲车开走,王某甲事后转卖得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乙、易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易某丁、易某戊、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犯李某甲、王某甲、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2.2017年2月17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来到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房找李某乙索要装修款,双方因分歧发生争执。李某乙打电话叫来魏某某,魏某某未能解决纠纷,遂打电话要高某甲处理此事。高某甲打电话要李某甲前往处理,李某甲打电话要易某己、李某乙、严某戊等人赶往**小区。李某甲赶到李某乙住所后,首先对陈某己等人进行言语威胁,然后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烟灰缸砸向陈某丁,被陈某丁用手挡开,双方随后扭打在一起。其间,李某甲再次打电话给易某己,要其带人尽快赶到,并强行堵在电梯门口不让陈某己等人离开。陈某己等人见李某甲电话纠集他人,合力将李某甲推进电梯,双方在电梯内再次扭打。电梯到达一楼后,易某己与其纠集的被告人胡某甲赶到现场,并上前共同殴打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将陈某丁、陈某戊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丁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戊右第5跖骨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事后,高某甲垫付了李某甲、胡某甲的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治安案件材料、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郑某乙、郑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犯高某甲、李某甲、易某己、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7]040号、041号《鉴定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2017年5月,高某甲、周某丁、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合伙承接的**大道项目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高某甲、李某甲在未征得当地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挖掘的土方倾倒在被害人朱某乙、李某丁等村民的责任田内,朱某乙、李某丁等村民到现场阻止土方倾倒。李某甲、王某甲在高某甲的指使下,先后两次纠集李某乙、刘某戊、祝某某、邓某某、易某己及被告人胡某甲、袁某甲等20余人到工地聚众造势,对阻工村民进行拖拽、辱骂、威胁。之后,高某甲带领李某甲、王某甲、邓某某、李某乙等人到村民家中就卫生费问题进行谈判,王某甲采取摔毁椅子等方式对村民进行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大道16亩多地的代征协议及财务资料、**建设集团财务资料、弃土协议、填土收益领取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罗某乙、杨某甲、吴某甲、易某乙、罗某丙、丁某乙、朱某甲、袁某乙、肖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袁某甲及同案犯高某甲、周某丁、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刘某戊、邓某某、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2017年9月起,高某甲伙同严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沩水河溃堤处违规开采河砂,并向李某甲、王某甲、尹某某合伙经营的洗砂场及肖某甲等人销售河砂。之后因河砂价格问题,李某甲、王某甲与严某甲、王某乙产生矛盾,为了向严某甲、王某乙施加压力,李某甲、王某甲在谈判过程中,多次组织李某乙、刘某戊、祝某某、邓某某、尹某某、袁某丙及被告人袁某甲等20余人到**茶楼、**茶楼聚众造势。

为了防止严某甲、王某乙将河砂销售给其他人,李某甲、王某甲先后三次组织李某乙、刘某戊、祝某某、尹某某、袁某丙、袁某甲等人到**砂场阻工、闹事。其中2017年9月的一天,李某甲、王某甲带领李某乙、刘某戊、祝某某、袁某丙、袁某甲等10余人,持木棍等工具到白沙围砂场阻工、闹事,致砂场停工;2018年6月的一天,李某甲、王某甲带领李某乙、刘某戊、祝某某、袁某甲、尹某某等10余人到**砂场阻工、闹事,致砂场停工。之后,王某乙在与李某甲谈判期间,因李某甲言语威胁而报警,公安民警到场批评制止;2018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甲带领李某乙、祝某某等人到**砂场阻工、闹事,致砂场停工,王某乙再次报警,公安民警到场批评制止。事后,李某甲给李某乙等人1500元报酬。次日,李某甲将一台汽车开至**砂场堵住路口,并嘱咐祝某某每日来砂场确认车辆不被移开,防止砂场对外销售砂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严某丙、肖某丙、严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严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及同案犯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刘某戊、祝某某、邓某某、尹某某、袁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三、聚众斗殴罪

2016年9月,李某丙怀疑周某丁赌博中“出老千”,持刀将周某丁强行拉上汽车,带至长沙市岳麓区**等地扣留数小时后释放。周某丁为报复,与高某甲一起组织人员到李某丙家中找人,并电话联系李某丙“接火”约架。之后,高某甲、周某丁组织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戊、邓某某、祝某某、熊某甲、严某戊及被告人胡某甲、朱某丙(另案处理)等30余人,准备砍刀、管杀、木棍等工具聚集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雷锋雕像路段附近等候李某丙。李某丙得知后不敢现身,经周某甲等人居中调解,李某丙赔礼道歉。事后,周某丁给朱某丙10000元报酬,给邓某某5000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涂某某、刘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及同案犯高某甲、周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戊、邓某某、祝某某、严某戊、朱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四、非法拘禁罪

2018年6月29日下午4时许,王某甲、尹某某、卞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袁某甲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遇见被害人张某丁。王某甲以欠钱不还为由,对张某丁进行殴打,并在尹某某、卞某某的帮助下将其带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附近,其间,王某甲、李某乙、袁某甲对张某丁进行了殴打。之后,李某乙将张某丁带至长沙市望城区**茶楼“看牛”,并叫来祝某某看守张某丁。张某丁在被迫偿还2万元现金,出具20万元欠条后被释放,至此张某丁被非法控制人身自由约8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及同案犯王某甲、李某乙、尹某某、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袁某甲在高某甲、周某丁、李某甲、王某甲等人组织、领导、纠集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催收、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长沙市望城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胡某甲、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3起,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袁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参与实施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欢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袁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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