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赵某甲、胡某乙、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胡某甲、赵某甲虚假诉讼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园**,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园**,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路**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赵某甲、胡某乙、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胡某甲、赵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孙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小区管内的**寄卖行两次共向胡某甲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孙某甲未能偿还欠款。

2018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甲、胡某乙、赵某甲、郑某某(已去世),到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孙某甲的父亲被害人孙某乙家中,逼迫孙某乙替孙某甲偿还欠款,否则四人不离开孙某乙住处。在孙某乙夫妻与胡某甲等人多次交涉未果且驱赶无效的情况下,二人向公安机关报警,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南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劝说仍未能使胡某甲等人离开孙某乙住处,孙某乙夫妻怕吓到未成年的外孙子,便一起离家外出躲了起来,胡某甲等人非但没有离开孙家,还在孙某乙住处用餐后继续待在孙某乙住处。当晚9时许,孙某乙一家三口回家后,发现胡某甲等人仍未离开,在驱赶无效的情况下,无奈再次报警。南华派出所民警在胡某甲等人劝说不听的情况下,将胡某甲等人强制驱离。

2.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孙某甲向胡某甲借款,因书写欠条时大写的“贰”字写错,欠条未写完被废弃,但孙某甲并未拿走。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胡某甲、赵某甲凭借一张孙某甲欠赵某甲贰万伍仟元的欠条,捏造孙某甲欠款的事实,将孙某甲起诉至鞍山市**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欠款事实不存在,不予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民事卷宗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杜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张某乙、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赵某甲、胡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张某甲、赵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赵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冯  巨

检察官助理:尚潇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