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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钟某某寻衅滋事、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湖南省临澧县**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诨名“*公”,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涉犯嫌寻衅滋事罪,胡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酒后乘坐陶某某驾驶的小车前往桃源县**镇**村,路过该镇**村朱某某家门前时,钟某某下车找朱某某要烟并无故打朱某某一耳光,接着朝朱某某踢打,朱某某逃回屋内躲避,胡某甲见状,下车与钟某某一同追打朱某某至其客厅,胡某甲朝朱某某头面部连续拳击,朱某某逃向卧室后将房门关闭,胡某甲将房门踢开,与钟某某共同将朱某某按在床上殴打。此时,该村支书曹某某闻讯前来制止,胡某甲又无故对曹某某殴打,后在陶某某的极力阻止下才罢手。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曹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民警将胡某甲、钟某某传唤归案后,胡某甲借口就医从桃源县人民医院逃跑。

2018年2月7日经桃源县公安局杨溪桥派出所民警调解,钟某某与朱某某、曹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朱某某、曹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4500元,朱某某、曹某某对钟某某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9年8月15日18时,被告人胡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353临澧县**镇**路段,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胡某乙相撞,造成胡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甲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8月26日胡某甲向临澧县公安局修梅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钟某某通过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书、领条、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陶某某、胡某丙、胡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胡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萍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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