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巷,向他人贩卖毒品可疑物净重3.6克,交易完成后发现周边有抓捕民警,逃跑至昆明市**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送检后剩余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罚没。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和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扣押、现场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胡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莹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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