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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魏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65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4********,汉族,初中,务工,住巩义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20年8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8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8********,汉族,大学本科,经商,住郑州市上街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20年8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同年8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魏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甲通过网上代为销售郑州市荥阳**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升降机,中牟县刘集镇**项目部通过被告人魏某甲购买了该定制的升降机。被告人魏某甲明知被害人贺某甲没有操作资质,仍安排被害人贺某甲去**施工现场勘查,与生产厂家沟通需要的零部件种类和尺寸,并把安装任务全权交给被害人贺某甲。被害人贺某甲在明知被告人胡某甲没有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到中牟县**工地施工。2020年8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没有操作资质的情况下,在该工地18号楼电梯井内安装提升机时,违规操作导致焊接的铁质滑轮脱焊坠落砸到被害人贺某甲的头部,造成被害人贺某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贺某甲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魏某甲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胡某甲、魏某甲于2020年8月18日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乙、韩某甲、郎某甲、王某甲、韩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魏某甲供述和辩解;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魏某甲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魏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察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住巩义市**镇**村**镇**号;被告人魏某甲住郑州市上街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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