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街社**街**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街社**街**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3********,壮族,高中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镇**村**号。
以上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胡某乙、洪某某、邓某某、胡某丙、韦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甲纠集被告人胡某乙、肖某某、王某某、洪某某、胡某丙,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韦某某、邓某某等人,经事先商议以抽奖赢取低价购买电子产品(均为伪劣产品,成本均为200-300元人民币)的机会,并以第一次抽奖免费得奖品为噱头吸引群众,后续抽奖如抽到与前述相同等次的奖励则需要依次支付999元、999元、2000元、3000元、6000元人民币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惠州市惠阳区**镇**村一在建厂房门口,在该厂门口布置抽奖摊位,其中被告人胡某乙、韦某某负责在摊位吆喝吸引人参与抽奖,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洪某某、胡某丙、邓某某则负责做托,冒充群众参与抽奖,被害人潘某某见状上前参与抽奖,因第一次抽中平板电脑,被害人继续刮奖,后续几次均抽到同样等次,被害人潘某某六次通过微信支付的形式支付给被告人胡某乙分别人民币999元、999元、2000元、3000元、6000元、6000元,共计18998元,最终被害人潘某某获得两台笔记本电脑,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等人得手后立即收拾摊位离开现场,后被害人将电脑打开后发现被骗随即报警。
2019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路口预谋通过上述方式再次实施诈骗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粤L8***、粤LF****)两部以及其他相关物品(抽奖罐、音响、话筒、抽奖卷、杂牌手机、魅蓝note手机、杂牌平板电脑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胡某乙、洪某某、邓某某、胡某丙、韦某某、肖某某、王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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