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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街道**庄**村**村**号,住址**。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明知获取低压电工证件,需要培训、通过考试方能取得的情况下,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甲为自己及工友胡某丙、胡某乙,从巨野县**马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国家证件证件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微信截图、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丙、胡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明知获取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国家机关证件,必须通过培训、考试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仍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购买国家机关证件3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丹丹

                                 检察官 毕洁玉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巨野县**街道**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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