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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二人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小**,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开始,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和胡某乙、胡某丙、王某甲、肖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等地通过散发招嫖卡片的方式,吸引嫖客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后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胡某丙、王某甲、肖某某、刘某乙等接听嫖客电话,并向嫖客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谈妥后则联系司机被告人刘某甲或王某乙、李某某将嫖客接到东莞凤岗,并安排卖淫女许某、黄某茹、杨某带嫖客去开房进行性交易。随后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和胡某乙、胡某丙、王某甲、肖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某与上述卖淫女分成获利。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20年24

附:

1.被告人胡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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