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综业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6********,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乡**街**号**单元**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19时12分,被告人胡某甲驾驶豫SE****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固始县**乡**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该路段**超市路过时,撞到在路上步行的任**乡**村村民陈某某,事故致陈某某死亡,豫SE****小型轿车受损。案发后,胡某甲向公安机关自首。经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胡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4.证人证言:胡某乙、胡某丙、金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有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系初犯和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中、许倩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收款收据及谅解书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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