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胡某乙)行驶至**M处时,与路边的路坎相撞,造成胡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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