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公路**路段**号。因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于2010年4月24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上午11,被告人胡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路**镇路段往潮阳区**镇方向行驶,途经潮南区**镇**路段时,与步行的被害人吴某甲发生碰撞,致吴某甲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吴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鉴定,涉案摩托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正常,转向系统技术性能正常,照明系统技术性能正常。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胡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证言:胡某乙、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审讯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