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路**号**小区**单元**室(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甲在明知其父亲胡某乙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找代办人“范某某”办理,双方约定费用为提取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被告人胡某甲按照“范某某”的要求,向其提供胡某乙的公积金卡和一寸证件照片。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公积金中心门口,代办人交付给被告人胡某甲及胡某乙一个装有办理所需资料的档案袋,后胡某乙进入公积金中心办理,交付了档案袋中的房产手续、结婚证等资料,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办理完成提取公积金人民币64700元的业务,后被告人胡某甲使用胡某乙的公积金卡在ATM机上取款15000元,交付给代办人。
2019年11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自查提取业务过程中,核查出胡某乙利用虚假的结婚证件提取公积金,遂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的家属向公积金中心退还违规提取的6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胡某乙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甲讯问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史媛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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