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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在妻子徐某某包内发现被害人宋某某遗忘的民生银行信用卡。2019年6月20日,胡某甲前往费县探沂王府工地,使用付某某的POS机套取现金33000元。2019年12月25日,徐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还宋某某4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甲的刑事责任。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缓刑2-3年,并处罚金3-6万元,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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