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1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杜皮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鄂A*****号牌小型轿车由**镇*甲村往*乙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团风县**镇**高速口路段时被团风县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胡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87mg/100ml。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家中,电话号码为1399592****。
2.全案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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