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6********,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3日,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碧溪往普洱方向行驶。20时40分,当车行驶至昆磨髙速公路259公里加200米(墨江服务区)处,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将胡某甲带至墨江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待检。经云南赢鼎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97493****;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_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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