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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3********,汉族,小学,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委会****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泉县高集街南北路路段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高集街南头处,与人发生争执,临泉县谢集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后发现胡某甲有酒驾嫌疑, 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胡某丙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寨**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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