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单县**街**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3年8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3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1时21分,胡某甲无证驾驶无牌黑色本田二轮摩托车沿单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胡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