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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0********,汉族,小学,无业,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楼镇**村**号,户籍地菏泽市曹县**楼镇**村**号,住菏泽市曹县**楼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5时47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燃油二轮车,沿本市槐荫区滨河北路至济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家铺铁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胡某甲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4.4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4月15日,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甲驾驶的燃油二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及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泰山

检察员: 周 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被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中,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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