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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胡某甲,性别: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2********,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锦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五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甲在其**家中饮酒后驾驶贵HY****号轻型栏板货车从敦寨高速收费站沿松从高速行驶,19时45分当车辆行驶至锦屏县境内松从高速下行线98km+30m时,胡某甲变更车道时发生刮擦邓某某驾驶的粤L5****小型轿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进行认定,胡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20年3月11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胡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2020年4月3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胡某甲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车辆行驶轨迹照片、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对比勘验笔录;5、(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346号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等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同时,因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圆圆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08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2页。

3.被害人邓某某,男,家住贵州省**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68153****。

4.起诉意见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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