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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重庆市云阳县**镇的家中与胡某乙等人饮酒,3时许其搭乘车辆返回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的出租房内。同日10时许,胡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X****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过检验有效期),搭载妻子魏某某、儿子胡某丙、女儿胡某丁从出租房出发,沿赵长路由农贸市场往开州大药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赵家街道开州大药房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9mg/100mL。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残疾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

5.指认照片;

6.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兰

                                  检察官助理 徐 娜

                                  2020 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389638****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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