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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7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由S244线湖镇镇广梅路段往广州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湖镇镇华通厂干部宿舍十字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2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8月19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电话:1382548****,保证人:胡某乙,电话:1831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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