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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 2020年3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其亲戚胡某乙位于龙门县**街道**路附近的住处吃饭并饮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其粤LR****号牌小型面包车从胡某乙住处离开往家中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桥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胡某甲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被告人胡某甲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甲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甲具有准驾车型A2的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胡生

检察官助理:曾素萍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71964****;

2.案卷材料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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