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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公司**队**家属院(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鲁HL****小型轿车沿大屯煤电公司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天津路南京路交叉路口北3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苏CH****小型越野客车相撞,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236.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甲就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鉴定事故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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