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5时29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琼BH****“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崖州区南山村往南山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崖州区225国道崖城互通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后经三亚市中医院鉴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另查明,胡某甲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田”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蒋海涛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附:
1.被告人胡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887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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