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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无证酒后驾驶琼BK****号摩托车(载黎某某,自陵水县英州镇方向往陵水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海南环岛高速193KM+100M路段时,与潘某某驾驶的冀TM****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甲、黎某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胡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302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李其超

检察官助理:周华松

2020430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87682****;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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