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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校车(牌号:鄂J****3,车辆所有人:武穴市**服务有限公司)载武穴市**儿园师生,自武穴市**社区往**镇***幼儿园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镇**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当场清点,被告人胡某甲所驾车辆核定载人数19人,实际载运人数41人,超过额定乘员2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武穴市公安局龙坪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胡某乙证言;3.检查记录;4.现场照片、执法视频、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湾**号。

联系电话1397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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