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7********,汉族,大专文化,凯里市**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案发前任**公司财务部出纳,户籍住址凯里市**镇**开发区**路**号**栋**单元**楼**附号,现住凯里市**新区**栋**室。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凯里市**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7日9时许,**公司财务部部长黄某乙(另案处理)在其QQ邮箱内看到以“潘某某”名义(系诈骗分子)发来的,要求通知财务人员加入公司工作高级管理群(QQ群号57065****)的邮件图片后,在**公司总经理潘某某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该图片转发到公司财务工作微信群,并口头通知相关财务人员加入该QQ群。同日10时许,**公司财务部出纳被告人胡某甲及会计黄某甲(另案处理)加入该QQ群。同日12时至15时许,黄某乙按照QQ群中“潘某某”的指示安排黄某甲、胡某甲付款,胡某甲在所付款项未经审批、未经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研究决定、未经主管局(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银制单,并提交黄某甲进行审核确认,分别以预付款、工程款、尾款向乔某某6228481339********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三笔转账支付人民币7.6万元、22万元、42万元,严重违反公司财务规章制度支付大额资金,上当被骗,造成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71.6万元。
2019年5月28日,黄某乙、黄某甲、胡某甲发现自己被踢出该QQ群怀疑被诈骗,黄某乙才向**公司总经理潘某某核实付款情况,发现被骗后三人向凯里市公安局报警如实交代失职被骗的事实。2019年7月5日,胡某甲在被立案调查前主动向监察机关递交了自书材料交代失职被骗的事实。经凯里市公安局对诈骗案立案侦查,追回部分被骗资金人民币14.620269万元。审查起诉期间,胡某甲于2020年12月9日主动向**公司先行赔付人民币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司营业执照、聘用合同书、市**公司财务部会议备忘录、QQ邮箱邮件截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交易明细、**公司工程款支付流程、关于对市城管局规范账务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市府社区服务中心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顾某某、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主动赔偿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3.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广
检察官助理 吴锦芝、凯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现在凯里市**新区**栋**室,联系电话1520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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