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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失火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4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住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绩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绩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绩溪县伏岭镇湖村对面土名“俞家湾”的自家地里焚烧杂草,因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胡某甲扑救无效后回村求助。后山火蔓延至相邻的“麻平”、“东坑”(松树湾)等山场,烧毁了被害人胡某乙等农户山场的山核桃树、燕竹、松树、灌木等林木,直至次日8时许山火才被扑灭。后被告人胡某甲被绩溪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山场林地面积为5.3公顷(79.5亩),其中松树林面积4.24公顷(63.6亩),开垦后稀疏种植的燕竹、油茶、山核桃及部分灌丛林地面积1.06公顷(15.9亩),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7218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林业工程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绩溪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犯罪后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为民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和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6.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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