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4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县玉壶镇九南村双格烧草木灰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当日17时许火灾被扑灭。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9.2404公顷(438.606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4.7665公顷(221.4975亩),非林地面积14.4739公顷(217.1085亩),烧毁被害人胡某乙曼地亚红豆杉16083株。
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胡某甲获得除胡某乙外其他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9.240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4.766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属于老年人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爱武
检察官助理:赵周群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615****。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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