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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妨害公务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街**号。1996年2月2日因犯流氓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4日19时30分,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山王派出所接报警称:淮上西苑东门李咀孜老电影院门口有人打架。山王派出所民警夏某某、张某某、辅警吴某某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胡某甲酒后与其姐姐胡某乙发生口角,无故殴打前来劝架的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夏某某等人遂对胡某甲予以制止,胡某甲拒绝配合并继续殴打李某某。出警民警遂将胡某甲传唤至山王派出所。在此过程中,胡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勤务,对民警进行撕扯并将夏某某手部咬伤。经鉴定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和辩解。

2.证人夏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夏某某就诊病历、被告人胡某甲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使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凯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其住所执行取保候审(安徽省无为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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