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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绩溪县人,住绩溪县******2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容留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的绩溪县华阳镇和谐现代城1幢2单元601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胡某甲容留胡某乙在该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胡某甲容留胡某乙在该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甲容留胡某乙在该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胡某甲容留胡某乙在该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胡某甲容留胡某乙在该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胡某甲容留胡某乙在该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绩溪县华阳镇和谐现代城1幢2单元601室被绩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绩溪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许琴

检察官助理:张  盼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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