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4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同事到本市**镇***村***火锅烤鱼店吃宵夜喝酒。到了5月25日0时许,胡某甲因嫌在隔壁桌吃宵夜的被害人胡某乙、谢某某等人说话声音太大而与对方发生口角,随后胡某甲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向胡某乙、谢某某等人挥砍,胡某乙、谢某某等人见状拿起凳子进行防卫,期间胡某甲持刀分别划伤被害人胡某乙的右手食指以及被害人谢某某的颈部,胡某甲本人的头部也受伤。后胡某乙、谢某某等人四散逃走。接着,胡某甲又持刀追上被害人焦某某,将刀放在焦的脖子上让其跪下,焦害怕跪下时脖子被刀划伤。接着,胡某甲又持刀追赶其他人,遇到从该店离开的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胡某甲又持刀上前拦住徐某某等人,并要求徐某某蹲下,徐某某因害怕蹲下后,胡某甲持刀刺向徐某某腹部,徐某某见状用小腿挡住导致其小腿被刀擦伤,胡某甲随后又持刀朝徐某某头部刺去,导致徐某某头部受伤,后张某某等人拉着徐某某逃跑,胡某甲继续持刀寻找其他人。谢某某在逃跑过程报案,公安人员随即到场后将胡某甲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乙、徐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微伤,胡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破案后,胡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胡某乙、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法,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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