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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下午,嘉禾县**镇**村胡某丁的母亲王某甲和胡某戊的父亲胡某己在**村村组织活动中心发生口角,两人争吵后先后躺倒在门口,村民胡某庚电话告知胡某戊其父被胡某丁家人殴打。胡某戊的哥哥胡某甲到现场后见其父躺倒在地,质问是谁殴打其父。村镇干部均告知其无人对其父实施殴打,胡某甲仍电话告知胡某戊是胡某丁及家人所为。后,王某甲和胡某己均被救护车接走。胡某甲的外甥胡某辛与邱某某闻讯也回到**村。17时许,胡某戊纠集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纠集杨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等人一起从嘉禾县城经由夏蓉高速回**村。进村后,胡某戊等人将车停放在胡某丁家门前空地,胡某辛、胡某甲、邱某某也来到胡某丁家门口。胡某戊与胡某丁发生争吵,胡某甲、胡某辛与胡某丁的弟弟胡某乙发生争吵,胡某辛用拳头殴打胡某乙,胡某丁用砖头打伤胡某戊左眼。杨某某、曾某某等人分别从所驾车上拿出砍刀、弯刀,曹某某则顺手捡起一把铁制撮箕,胡某甲、胡某辛与杨某某等人一起追打胡某丁。胡某丁的外甥胡某丙阻拦,周某某打了其两拳,与其拉扯,刘某某持手电筒假称枪支威胁胡某丙,胡某丙放弃阻拦。胡某丁跑回家关上大门,胡某甲、胡某辛持砖头与曹某某等人一起打砸胡某丁家大门、防盗网,冲进一楼房间打砸,还有人打砸了住在隔壁的胡某乙家的防盗网。杨某某等人还对胡某丁家人进行威胁恐吓。后,**镇政府干部王某乙、雷某某等人到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冲突中,胡某丙被打伤。经鉴定,胡某丁、胡某乙家被损坏的物品价值3184元,胡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某甲被长沙铁路公安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丁、胡某乙、胡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胡某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㈢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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