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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电商,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村**号,现住地泉州市丰泽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他人欲向其租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了号码为1588090****的新手机卡,到平安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305800002********的银行卡并绑定上述手机号码。后携带其原持有的在本区温陵北路59-77号中国工商银行鲤城支行申领的卡号62172314080********的银行卡,到中国工商银行绑定新购买的手机号码并办理密码器。当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密码器以及关联的手机卡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出租给胡某乙(在逃)。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经查,自2020年7月28日至8月13日间,上述工商银行卡账户转入资金合计人民币335.871137万元,转出资金合计人民币354.390763万元,上述平安银行卡转入及转出资金均为人民币671.706922万元。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田某甲、张某某、田某乙的证言,辨认、搜查等笔录,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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