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6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永丰县**乡**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3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年初开始,被告人胡某甲在其租住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村*围*巷*号的出租屋内,摆设一台麻将桌并设置赌具麻将牌供人赌博。胡某甲每次从中抽取人民币40元。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胡某甲及参赌人员刘某某、黄某某、石某某、胡某乙(四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缴获赌具麻将牌1副、现金人民币1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1994元、赌具麻将牌1副;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石某某、胡某乙、甘某甲、甘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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