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53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裴某某(在逃)、冯某某(在逃)、常某某(另案处理)在平舆县上河城共同出资开设赌场,购买赌博机71台,并雇佣姚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同时雇佣其他人在赌场为参赌人员上币、退币等为赌场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证明;
2、游戏设备认定书、账目清单、微信截图、现场笔录;
3、证人孟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同案人常某某、姚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7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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