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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75********,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渝北区****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居委****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2020年5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11月1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胡某甲伙同高某某、谭某甲、黄某某(均已判刑)在重庆市石柱县****酒店房间开设赌场,先后召集了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胡某乙、冉某甲、冉某乙、谭某乙、汪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其中胡某甲负责提供赌博房间、赌博用具、香烟、饮食以及联系参赌人员,高某某、谭某甲、黄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管理赌场以及联系参赌人员。该赌场以打500元为底注、跟注400元封顶的“炸金花”和以打1000元为底注、三番封顶的“成都麻将”进行赌博。该赌场还制定了“炸金花”以两个小时为一局,每局抽房费2000元、抽烟钱1000元、抽茶水钱500元/人的抽头规则;制定了“成都麻将”以四个小时为一局,每局抽8000元的抽头规则。胡某甲通过前述抽头规则在赌场中共计抽头渔利50000余元,除去开支后共计获利25000余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胡某甲经胡某乙劝说后主动到石柱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14日,胡某甲向石柱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自首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相、扣押笔录及清单;

3.证人黄某某、胡某乙、范某某、冉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汪某某、谭某乙、冉某乙、江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秦  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0238****)。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申请证人出庭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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