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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4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9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赵某某(已判决)、彭某甲(已判决)、胡某乙(已判决)、胡某丙(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平台上建立了一个名为“金字塔”的微信赌博群,以发红包的方式进行斗牛赌博活动,而后李某某(已判决)、彭某乙(已判决)、孟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姚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周某乙(已判决)加入成为该微信赌博群的股东。其中,赵某某(微信名*波)、胡某乙(微信名*安)占股约18%,彭某甲(微信名*克)、胡某丙(微信名*云)占股约13%,姚某某(微信名*希)、孟某某(微信名*侠)占股约5%-8%,周某乙(微信名*怡)占股约8%-9%,董某某(微信名*儿)占股约5%,何某某(微信名何某某)占股约3%-3.5%,李某某(微信名**钢构)、彭某乙(微信名*毛)占股约3%,赵某某、胡某乙、彭某甲、胡某丙主要负责赌场的管理,其余股东主要负责拉参赌人员进群赌博,股东按照占股比例进行分红。该赌场以600-1000元/天的价格聘请陈某甲(已判决)及罗某某(已判决)、胡某戊(已判决)作为派奖员负责给玩家派奖,聘请杨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胡某甲作为财务人员负责给玩家上下分,聘请谭某某(已判决)、“喵咪”、“明治”作为管理人员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聘请陈某乙(已判决)、胡某己(已判决)、陈某丙(已判决)负责操作机器人软件来计算玩家的输赢及上下分、发账单,聘请汤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已判决)、胡某丁(已判决)、陶某某(已判决)作为发包手负责发红包供赌博玩家抢,聘请周某甲(已判决)作为核对员负责核对玩家输赢。

“金字塔”微信赌博群具体赌博方式为:首先,参赌人员通过财务人员利用机器人软件充值兑换积分,一元一个积分,而后抢庄,庄家上庄6000元钱起注,闲家下注最低20元起注,出价最高者为庄。确定庄家后,发包手负责派发红包,红包的钱数以参赌人员的人数乘以2加0.2来确定。接下来,参赌人员开始抢红包,以抢到的红包后面3位数相加得出的数字只看尾数来确定牛的大小,牛1最小,牛10最大。最后,由闲家抢的红包与庄家抢的红包比“牛”的大小来确定赌博的输赢。该赌场通过抽取庄家上庄金额的5%、庄家盈利金额的8%获利。截止至2017年6月,该赌场抽头渔利12836160余元。其中,胡某甲获利15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银行卡、手机;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赌博群收支明细截图、微信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胡某乙、彭某甲、胡某丙、李某某、姚某某、彭某乙、何某某、孟某某、陈某甲、梁某某、蔡某某、文某某、董某某、罗某某、胡某丁、陶某某、周某甲、肖某某、胡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丁奇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36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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