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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受江某某(另案处理)招募成为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并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对家统”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胡某甲在赌场开设期间,群内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62000余元,其中胡某甲本人充钻人民币3566元,后平台按充钻金额60%返利给胡某甲人民币37336元。

2019年4月13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泽国镇**村**路**号附近抓获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单、手机截图照片、转账记录、用户信息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胡某乙、林某某、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5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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